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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保险中介业务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保险中介业务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提升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保单持有人及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特区政府经参考国际监管保险的核心原则与邻近地区的法例,以及咨询业界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后,制定了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保险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要求,明确准照申请人须符合最低学历要求。金融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适当资格审查,并按业务性质以风险为本的准则作出审批。

调整准照有效期至两年,明确准照续期的条件包括完成持续专业培训活动。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险中介业务负责人。金融管理局以通告方式订定保险代理人主事人的数目。

二、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明确及强化保险人的义务,尤其保险人具义务对所雇用的保险中介人进行尽职调查,审视相关从业要件,监控和管理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此外,订定保险中介人以及保险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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