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物业、商业登记及公证的电子化》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现行《物业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及《公证法典》生效至今已超过二十年,部分规定已不合时宜,且未能配合电子化发展所需。为推动登记及公证范畴的电子化及优化服务,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动物业登记的电子化
1.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可以透过“一户通”提交“取得登记(俗称转名登记)”及“抵押登记”的申请、支付费用、接收通知及登记副本,全程无需亲临物业登记局办理手续。
2.修改放弃抵押权声明的形式要求,以便实现“取消抵押登记(俗称按揭销号)”的全程电子化,抵押权人(尤其是本澳信用机构)可透过电子方式签署放弃抵押权的声明书及办理取消抵押登记的手续。
3.赋予公证员所提交的数码化文件具有特定的证明力,使更多类型的物业登记(例如“查封登记”)可透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二、推动商业登记的电子化
法案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及“以电子方式作出决议”提供法律基础,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透过指定的文件模版制作“设立登记”及“转股及修章的登记”等文件,并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全程无须亲身前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推动公证的电子化
推动公共公证署及私人公证员使用资讯科技,如透过指定的电子平台接收申请、允许特定公证行为以签名板收集所需的签名等。
四、完善现行制度以优化服务
法案赋权特定工作人员作出部分登记行为,赋权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文件的签署情况及副本进行核实,增加登记证明的种类,以及规定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依职权宣告长期不使用的商业名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