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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目前,零售鲜活食品场所须持有由市政署依法发出的准照才可对外营业。经详细分析居民的消费模式和市场的经营现况后,在兼顾食品卫生及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以登记制度取代准照制度,贯彻“便民便商"的施政理念。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凡向公众零售蔬菜、肉类或渔获的场所,无须再向市政署申领准照,只须在开业前向市政署办理登记并取得证明后便可经营。

二、为保障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经营者须确保场所符合各项营运条件,包括将登记证明张贴在场所显眼处及使用合规设备进行售卖,市政署对场所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监察。

三、未经登记而经营零售鲜活食品场所或没有遵守法定营运条件者,均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被科处罚款。

四、在过渡安排方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市政署发出的有效准照的场所,视为已完成登记,无需重新登记。此外,法规生效前已向市政署申请开业准照的待决个案,将按新法规定办理登记。

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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