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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最新附录适澳 进出口贸易须具备《公约》证明书及准照


2024年1月17日第3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第3/202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文译本。《公约》缔约方大会于第19届会议上通过了对《公约》3份附录的修正案,自2023年2月23日生效。

目前,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植物种超过40,900种,企业及市民在进行《公约》附录所列濒危物种的进出口贸易时,须依法预先申领《公约》证明书及进、出口准照,特别须留意附录Ⅰ所列物种是禁止商业贸易的。

是次修订列入附录Ⅰ和Ⅱ的物种包括鲨鱼、海参、龟类及木材等。新列入附录Ⅰ的有阿德莱达柔蜥、黄额闭壳龟等;新列入附录Ⅱ的有巴伯图龟、木纹龟、真鲨科所有种、双髻鲨科所有种、梅花参、红景天及紫檀等。梅花参列入附录Ⅱ自2024年5月25日起生效。此外,是次修订放宽对部分人工培植兰科物种化妆品的管制,以便利相关货物的贸易。

本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第2/2017号法律)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特区政府亦因应《公约》的要求而公布各附录的最新修订版本。随着越来越多濒危动植物种被纳入《公约》附录,有助打击相关物种的非法贸易,以达到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目的。

《公约》附录所列物种的贸易、持有及运送皆受法律约束,如有违反,最高可被科处澳门元五十万元的罚金及有关标本亦会被扣押。有关申领《公约》证明书及相关进、出口准照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https://www.dsedt.gov.mo/cites)或致电8597 2238 / 8597 263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