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如商标部份文字具原创性则应受法律保护 中院维持判处模仿商标罪


2019年,甲公司在澳门注册了编号为N/153565(355)的商标,注册分类为工业黏合剂(玻璃胶),商标包含蓝色“SOLID FIRM 791-N”的字样。甲公司在其生产的一款玻璃胶上印有上述商标,亦印有甲公司名称、其他蓝色字样、黄色图案及线条等。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乙透过他人以模仿上述玻璃胶的外型的方式生产了另一款玻璃胶,在其生产的玻璃胶上印有蓝色“MODESTA 791-N”的字样,亦同样印有其他蓝色字样、黄色图案及线条等,并向澳门多间五金行销售。乙销售的玻璃胶上印有的“MODESTA 791-N”的字样与甲公司注册的上述商标非常相似,两者的字样、字体、字型大小、颜色、图型及线条基本相同,相似程度足以令消费者在接触两款玻璃胶时产生混淆。乙被控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97/99/M号法令核准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91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假造、模仿及违法使用商标罪」。初级法院审理后裁定乙罪名成立,判处7个月徒刑,暂缓4年执行。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庭完全认同初级法院的事实认定结果及法律依据,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厘清“791-N”是否因具有原创性而成为商标的一部份,从而受法律所保护。合议庭指卷宗内无任何资料可以判断“791-N”为行业的惯常使用编号,或者是用于识别某一类型的产品,认为“791-N”具原创性并成为商标的一部份,应受法律所保护,乙在其玻璃胶包装上使用“791-N”的字样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再者,乙在生产玻璃胶时已知道甲公司生产的玻璃胶所使用的包装,从两款玻璃胶的整体外观设计上来看,除所使用的字母不同外,在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形式、排版位置、字型大小、使用颜色方面,甲公司的玻璃胶都与乙的玻璃胶高度相似,对于一般大众购买者而言,并不能容易地分辨该两款玻璃胶。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99/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