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工务局领导贪腐的刑事案件中,其中一名商人被告关伟霖向终审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措施的申请。关伟霖于2021年12月24日被羁押,于2023年3月31日被初级法院裁定触犯一项黑社会罪、三项行贿罪和三项加重清洗黑钱罪,合共判处18年实际徒刑。上诉至中院后,该院于2023年11月21日对黑社会罪和加重清洗黑钱罪作出无罪开释决定,改判其触犯三项行贿罪和两项清洗黑钱罪,合共判处5年6个月的单一徒刑。之后检察院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待决。
由于直至2023年12月24日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确定的判决,因此关伟霖以《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第1款d项规定的2年最长羁押期已经届满为由向终审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立即将其释放。
裁判书制作法官通过简要裁判驳回请求,理由是初级法院法官已基于“无论终审法院对上诉作出任何决定,也不会降低现中级法院的量刑”而作出刑期计算批示并交由刑事起诉法庭开立徒刑执行卷宗,而中级法院亦随后作出批示,基于申请人已开始服刑而宣告羁押的强制措施消灭。上诉人并没有针对这两个批示提出质疑,因此声请人的羁押状态已终止,目前已开始服刑,故其所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请求的前提和理由不能成立。
声请人不服,在分别针对前述初级法院有关刑期计算和中级法院宣告羁押措施消灭的批示提起上诉之后,针对裁判书制作法官驳回人身保护令请求的裁判向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认为对其进行的拘禁属《刑事诉讼法典》第206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拘禁。
终审法院评议会对声明异议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刑事诉讼法典》第206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拘禁必须是一种明显的不合法,不必去审查相关司法决定是否具有关联性或是否正确,也不必去分析相关诉讼程序是否存在或有的无效或不符合规范的情形(这些事项不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审查范围之内,只能在平常上诉中予以讨论),而是单纯基于在人身保护令措施内收集到的事实,通过对照法律就可以直接发现的错误。
人身保护令不是对刑罚的适时结算提出质疑的恰当手段,刑期的计算是由法官作出批示予以确认并最终决定,因此只能通过平常上诉对此提出质疑,而不能通过提出人身保护令声请的方式。
在本案中,声请人因初级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的决定而继续被关押,声请人已针对该等决定提起上诉。
由于具备并且实际存在可以引致上级法院对拘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其他手段,故终审法院认为采取人身保护令这一例外补救办法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故无需继续进行本诉讼程序以对声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审理。
基于以上理由,终审法院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条准用的《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e项的规定,宣告本诉讼程序终结。
参阅终审法院第111/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