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4/2023号法律《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的实施,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兽医的注册、续期、发出或补发注册证等的程序及需提交的文件。
二、订定申请开设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及动物商业业务场所的“一站式”发牌程序及需提交的文件,规范负责审议发牌申请及进行场所检查的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运作,以及规定准照的续期、补发及更改等。
三、规范开展兽医纪律程序的流程及阶段,包括兽医专业委员会在获悉可能构成违纪的事实后,须依职权提起纪律程序及委任预审员;经兽医专业委员会核准的建议提交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
法规将与第4/2023号法律同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