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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现行规范旅行社及导游职业的第48/98/M号法令已生效多年,为推动本澳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特区政府经总结经验和结合行业实况,全面检讨现行规定,并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简化旅行社准照的发牌程序,由旅游局局长负责审批。放宽旅行社技术主管的入职资格,允许具不少于连续三年旅行社业务专业经验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出任该职位。

二、将旅行社的组团及地接业务分开规范并细化责任规定。同时,为规管入境旅行团无本地导游接待的情况,法案规定由澳门以外旅行社组织游览澳门的现成游程须由地接社接办。另外,禁止地接社收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并规范自费活动的推广和提供,以更好保障团员的权益。

三、要求旅行社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并应旅游局要求时,须提供配合实施民防活动所需的资讯。

四、调整导游职业操守的规定,确保导游向团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语的本地导游时,可根据聘用外地雇员的法规,以具期限方式申请聘用具适当资格的非本澳居民担任导游职务。

五、法案生效后将不再发出或续期接送员工作证,现时持有效接送员工作证者经修读澳门旅游学院(四月一日易名为“澳门旅游大学”)开办的导游课程且成绩合格,可申请导游证。此外,因应需求取消见习导游,并调整处罚制度和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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