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为延续粤澳两地在教育领域的合作,特区政府于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学校年度将继续向在广东省就读非高等教育阶段的澳门居民学生发放“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
法规除订定申请条件外,尚规定就读高中教育的学生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至八月期间,修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组织的、旨在加强对澳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课时不少于十二小时且出席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方可获发放津贴。
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八千元,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六千元。
每名学生的学习用品津贴金额为定额,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一百五十元,小学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七百元。
申请须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三日期间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出,津贴款项将于十月起一次性转入申请人的父母任一方、监护人或成年学生的澳门银行帐户内。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