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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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税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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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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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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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一,二及三月) 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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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一,二及三月) 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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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十九条规定,于二零二四年度职业税扣减额为百分之三十,豁免额订定为$1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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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截至四月十五日,递交M/5格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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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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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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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酒店、舞厅、酒吧、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应缴纳上月份百分之五旅游税及递交M/7格式申报表。(经第11/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十二条) |
(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于2024年,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餐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无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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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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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纳税人(第21/78/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应递交一式两份的M/1格式收益申报书(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b项)。 |
机动车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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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