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罪成,判处8个月徒刑,缓期2年6个月执行。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第863/2021号案作出合议庭裁判(以下称“被上诉裁判”),裁定甲的中间上诉不成立,终局上诉的上诉理由部份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有罪判决,但基于缺乏事实依据证明甲的手提电话为犯罪工具,故命令将被扣押的手提电话退回予甲。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认为被上诉裁判与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第417/2014号案作出的合议庭裁判(以下称“对立之裁判”)相互对立。
甲指出,在对立之裁判中,该案的上诉人针对原审法院形成心证的证据及理由说明所作出的争议的依据与被上诉裁判相同,同样是原审法庭仅列举相关证据后,便表示综合该些证言及文件,结论性地表述法庭已形成心证及证据充分。甲认为被上诉裁判和原审法院裁判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典》第355条第2款有关理由说明的规定,理应产生与对立之裁判一致的裁判效力,即宣告被上诉裁判同样基于缺乏说明理由而沾有无效瑕疵。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受理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须符合以下要件:存在合议庭裁判之间的相互对立、针对相同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规定没有发生改变。其中,裁判的相互对立要求在被认为相互对立的两个裁判中所阐述的针锋相对的观点具有就同一基本法律问题订立或给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且这两个相互对立的裁判必须是明示的。
合议庭指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甲所指的合议庭裁判的相互对立。从甲所陈述的理由和所作的结论中可以看到,甲明显是想要通过非常规的诉讼手段,对被上诉裁判中所作的裁决重新审查,但由于上述裁决已转为确定,故甲显然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来达到此目的。被上诉裁判和原审法院裁判的理由说明充分且恰当,而甲则只是通过本上诉表达自己的不服,主要针对被视为已确定但对其不利的部分,顺带地提及了被上诉裁判的理由说明,只不过是想重新讨论已被认定的事实事宜和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形成心证的理由,这种规避《刑事诉讼法典》有关上诉规则的做法绝对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驳回上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77/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