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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行政法规 6月1日正式生效

《“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行政法规 6月1日正式生效

第4/2024号行政法规《“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于2024年1月15日公布,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澳门历史城区”是本澳重要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特区政府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开展“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的编制工作,于2014年及2018年先后进行两次公开咨询,广泛听取社会大众及专业团体的意见,并持续与国家文物局、世界遗产中心及相关国际组织进行紧密沟通,听取专业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制定《“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并以第4/2024号行政法规颁布。

法规主要透过制定合适的措施及方法,对“澳门历史城区”作出更全面和系统性的保护和管理,包括订定11处“景观视廊”、19条“风貌街道”以及24处“城市肌理”,并提出相关的指导原则;因应不同建筑物的文化价值,订定“建筑限制条件”;针对组成“澳门历史城区”的22处历史建筑物订定“建筑修复准则”;为维护和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价值,订定“遗产影响评估”和“可持续性”的保护及管理措施;此外,法规亦对“澳门历史城区”的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备、绿化、交通等11个方面提出相应管控措施。

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为“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全面和细化的政策保障和支撑,实现遗产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合理利用,确保“澳门历史城区”的突出普世价值得到严格的保护,延续澳门中西文化荟萃的人文优势,促进本澳社会及城市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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