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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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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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酒店、舞厅、酒吧、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应缴纳上月份百分之五旅游税及递交M/7格式申报表。(经第11/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十二条) |
(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于2024年,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餐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无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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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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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纳税人(第21/78/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应递交一式两份的M/1格式收益申报书(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b项)。 |
房屋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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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房屋税。(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减房屋税税额$3,500.00,倘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澳居民,税款之扣减则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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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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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内商铺使用权的让与人,须就上一年度让与商业中心内商铺使用权的所有合同提交载有场所识别资料及总回报等的明细表,并须透过M/B格式凭单缴纳上一年度所取得的总回报的千分之五税款。(经由第8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印花税规章》第三十-C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六-A条) |
机动车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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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