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延长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 为纾缓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澳门特区政府於二零零八年通过第6/2008号行政法规《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向合资格全职工作的低收入受雇人士提供工作收入补贴,其后每年透过行政法规延长其实施期间。该措施对纾缓全职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有一定帮助,在协助年满四十岁中壮年人士就业方面也起着正面作用,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延长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将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延长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将每月补贴金额上限上调至澳门币四千七百元。 有关补贴的申请要件大致与二零一二年度相同,如雇员须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年满四十岁;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的受雇人士;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收取的总工作收入少於澳门币一万四千一百元;每月工作累计至少一百五十二小时,但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所涵盖的,即从事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的雇员则只须每月工作累计至少一百二十八小时。 为计算工作时数,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所规定的强制性假日、年假、有薪缺勤及产假,均作每日工作八小时计算,而处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规定的中止工作期间的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的雇员亦享有相同待遇。另外,草案规定的"工作收入"的概念并不包括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所规定的解雇补偿。 二零一三年度的工作收入补贴仍按季度分四期申请及发放,并由财政局负责执行,估计开支约澳门币三千四百万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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