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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对涉太阳城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合议庭于7月3日对涉太阳城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审理,并裁定如下:

— 上诉人周焯华、司徒志豪、张一平、马天伦、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王柏龄及梁树荣就中级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裁判的判罚,即对各上诉人分别判处18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2年6个月徒刑、12年6个月徒刑、12年6个月徒刑、12年3个月徒刑、12年6个月徒刑及9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 检察院就中级法院裁判中有关诈骗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决定;

— 检察院就中级法院裁判中有关判处被告张宁宁普通清洗黑钱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裁判;

— 撤销被上诉裁判中有关判处被告周焯华、司徒志豪、张一平、马天伦、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王柏龄及梁树荣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至少)支付经营不法赌博活动而获取的不法收益的总和金额的部分,改判该等被告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24,865,076,093.70港元;

—撤销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通过清洗黑钱活动所获取利益的决定;

— 维持中级法院的其他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08/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