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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审结前贸促局主席涉贪案的重审上诉


就前贸促局主席涉贪案,中级法院在第13/2021号案作出的合议庭裁判中命令初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部份原审判决书内不予认定的事实,并根据重审结果和已经证实的指控事实,重新对案件中涉及嫌犯张祖荣、吴国寿、张倩雯、曾春梅、陈宏鑫被指控涉及行贿罪、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滥用职权罪及清洗黑钱罪的部分作出裁决。经重审,初级法院开释了张祖荣、吴国寿及张倩雯被指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触犯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并分别对张祖荣、吴国寿、曾春梅、陈宏鑫作出5年实际徒刑、23年实际徒刑、1年徒刑(暂缓2年执行)、1年6个月徒刑(暂缓3年执行)的判罚。

检察院、嫌犯张祖荣和吴国寿均不服上述裁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检察院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张祖荣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吴国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改判如下:

嫌犯张祖荣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三项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四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以直接共犯、既遂及连续犯方式触犯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判处2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两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徒刑;于本案另被判处的三项资料不正确罪,每项被判处7个月徒刑。

上述数罪并罚,合共判处8年实际徒刑。

嫌犯吴国寿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四项行贿罪,每项判处2年徒刑;以共犯及连续犯方式触犯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判处3年3个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触犯的两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于本案另触犯一项犯罪集团罪而被判处6年6个月徒刑,以及二十三项伪造文件罪而每项被判处3年3个月徒刑。

上述数罪并罚,合共判处20年实际徒刑。

另将吴国寿本案之犯罪与第CR3-14-0061-PCC号之犯罪作数罪并罚,合共判处24年实际徒刑。

参阅中级法院第705/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