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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显示放弃与配偶在澳共同生活 不批准居留许可续期的决定被撤销


甲为香港居民,2017年4月10日获批准与配偶团聚为目的在澳门的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2021年12月,甲提出居留许可续期申请。根据有关出入境记录,在此前约两年(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内,首年甲的丈夫居澳日数为161天,次年则没有任何居澳记录,其丈夫自2020年9月17日离开澳门后,超逾16个月没有在澳门生活。当局认为,上述资料显示甲的丈夫没有与其在澳门共同生活,明显与当初批准居留之目的不符,故保安司司长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决定,不批准有关的续期申请。

甲不服,针对保安司司长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部分采纳了上诉人的观点指出:上诉人的丈夫没有回澳是基于疫情所困,而不是已与其分开或在其他地区居留,事实上,上诉人自获批在澳居留后,一直与其丈夫以澳门作为家庭生活地;上诉人的丈夫有离境自由,法律对此没有限制,且其丈夫已有明确计划回澳,回澳后亦必然与上诉人继续共同在澳门生活;再者根据上诉人现时在澳门工作及租住社屋之状况,也能反映出上诉人与其丈夫将在澳门长久生活甚至终老的意愿。此外,合议庭还指出,当局仅从客观上核实了在约16个月的时间里,上诉人居住在澳门而其丈夫逗留在澳门以外(香港),但实际上并未能证明该物理上的分离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事实分居的状态。事实上,从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配偶一方或双方无意尽快返回同一地方居住,尤其考虑到在此期间,当局颁布了非常严格的出入境限制措施,由此可能会造成因没有在澳门共同居住半年以上而导致不批准居留许可续期的情况。因此,当局作出决定的出发点,即认定上诉人不再与其配偶共同居住,具有明显错误,故被上诉行为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成立,撤销被上诉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326/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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