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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驳回两宗土地承批人针对特区提起的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


第一宗案件(第519/2023号案)涉及的是一幅面积4,169平方米,位于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晓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土地失效的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于2020年7月1日裁定上诉败诉。2021年,承批人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行政法院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

第二宗案件(第576/2023号案)涉及的是一幅面积4,870平方米,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盈科有限公司。该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土地失效的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上诉败诉。2019年,承批人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行政法院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

行政法院审理后,裁定两宗案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时效已完成之永久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两承批人提出的请求。两承批人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先后对上述两宗案件作出了审理。

在第一宗案件中,合议庭指上诉人在上诉结论中的论点只是重复其在一审时已提出的论点。上诉人称其于2016年提出的延期请求以及随后针对驳回请求的批示提起的诉讼“表明其有意避免受到损害,并有意之后提起诉讼,以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然而,这一论点甚至在答辩中都没有提出,且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上诉人提出延期请求和随后对不批准请求的批示提起诉讼是希望维持土地批给,但这并不能中断任何时效期间,正如针对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批示提起的上诉亦无法中断时效期间一样。因此,由于对被上诉裁决的理由没有任何补充,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31条第5款的规定,以被上诉判决书所载的依据,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在第二宗案件中,合议庭指上诉人声称根据《民法典》第315条第2款的规定,时效应自司法上诉传唤行政长官时中断计算,然而此问题并未曾向原审法院提出,故除非属法院依职权审理或法律明确容许,否则上诉法院不能审理这个新问题。况且,对行政长官的传唤也不可能中断时效期间,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司法上诉中只传唤了行政长官,而没有传唤在本诉讼中负责支付赔偿的主体(即澳门特区);另一方面,上诉人指宣吿土地批给失效的行为属违法,故试图透过司法上诉维持土地的批给,而在本案中,为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阻碍完成土地利用为依据要求赔偿,因此,无论从主体还是从目的而言,这两宗案件都是不同的,故在司法上诉中所作的传唤不能视为上诉人行使获得赔偿权利意图的体现。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两宗案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519/2023号和第576/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