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卫生局于明(15)日起对器官治疗法用腺体及器官、血浆、人血及动物血的进口采取准照措施


为完善对进口货物的监管,防范危险物品和有害货物进入本澳,保障公共卫生,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及经第19/2016号行政法规重新公布的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第三-A条规定,签发进口表(表B)组别B2所列货物的进口准照属卫生局职权。卫生局将在8月15日起增加发出下列货品进口准照:

  1. 器官治疗法用腺体及器官(《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001.90.90);
  2. 血浆(《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002.12.10,3002.12.90);
  3. 人血(《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002.90.30);
  4. 配制供治疗、预防疾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002.90.40)。

业界如需在本澳进口上述货物,应在申请文件齐备后,向卫生局提出申请,通过卫生局审批并签发进口准照后,才可进口有关货物。有关申请所需文件及流程,请浏览卫生局网页(https://www.ssm.gov.mo)的主页>服务>服务手续指南>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器官治疗法用腺体及器官、血浆、人血及动物血的进口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