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家事案件调解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家事案件调解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家事案件具有亲属伦理及可修复等特性,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对抗性不同,适宜以更和谐的方式解决家事争议。为此,经研究并听取司法机关及业界意见后,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考现行家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和会议步骤,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制度",力求于诉前化解相关争议。同时,规定家事调解员由社会工作局局长指定在该局社会工作职务范畴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或持有社会工作者注册证并具备合适经验的民间社会工作者担任。

二、订明特定家事案件范围,包括诉讼离婚、行使亲权、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养以及分配家庭居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诉讼或非讼事件程序前,必须先向社会工作局申请家事调解,在完成调解后如仍有需要诉诸法院,可凭社会工作局发出的调解证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请。

三、规范家事调解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指定家事调解员及通知制度,调解会议的主要规则,以及结束调解程序的情况。同时,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进行的规定,如调解员的回避制度等。

四、为促进透过调解解决争议,规定无合理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或拒绝进行调解等情况,该当事人须负担较另一方当事人更高的诉讼费用。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