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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统一犯意的生产和贩卖毒品罪属表面竞合关系 适用接续行为犯概念


2021年,甲购买了大麻孢子,并按照互联网上的资讯自行在澳门的住所内种植。自2022年3月起,甲承租一工业大厦单位,以便种植更多大麻。经种植,甲成功在上述住所和工业大厦单位内收获毒品大麻及多次在澳门吸食该等大麻,并持有有关的吸毒工具。此外,甲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将上述自行种植的大麻出售、送赠或准备出售予他人。初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实质竞合的方式触犯一项「不法生产麻醉药品罪」、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及一项「不当持有器具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合共判处甲12年徒刑的单一刑罚。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甲的上诉败诉,但依职权开释甲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将并罚后的单一刑罚减为9年3个月徒刑。检察院及甲不服该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庭指出,初级法院认为甲的行为符合生产和贩卖两项罪状,因此作出了两项罪名均成立的实质竞合的裁决;而中级法院则认为该同一行为仅构成一项犯罪,即「不法生产麻醉药品罪」,因此开释了甲在初级法院被裁定触犯的「贩毒罪」。合议庭认为,在本案中,相关生产和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的行为是由同一个行为人同时并且连续地作出的,这些行为两者之间存在依赖关系,这种关系使它们相互关联,从而不应赋予每项行为单独的刑事重要性。第17/2009号法律第7条和第8条所规定的犯罪实质上保护的是相同的法益,或至少是相似的法益,正是因为如此,该法律第11条「较轻的生产和贩卖」才会将上述第7条和第8条的法律规范所指的两种行为列入到同一项处罚规范当中。合议庭认为,与之前生效的第5/91/M号法令第8条相比较,立法者之所以将生产行为从贩卖行为中分离出来,为的是对此项生产罪行进行专门且独立的评价性和审查性判断,除了在所实行的符合罪状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统一的犯意和时间上的关联的情况之外,应当认为,第17/2009号法律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属于表面竞合关系,应适用接续行为犯的概念。在本案中,甲的犯罪计划从一开始就包含与为其以后的吸食和贩卖而生产麻醉药品相关的全部行为,中级法院根据已认定的具体事实事宜对甲的行为作出之定性的裁决无可非议,因此检察院就此部分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甲提出的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检察院和甲提起的上诉败诉,确认被上诉的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07/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