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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管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的化学品及相关货物之进口、出口及转运


根据第41/2004号、第13/2014号、第3/2017号及第29/2023号行政长官公告的规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修正案已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斯德哥尔摩公约》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的危害。

为更好地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经综合分析澳门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过去第164/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所禁止21种POPs化学品的进口及转运之基础上,特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有关管制措施,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及(六)项的规定,透过第168/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加入禁止上述21种POPs化学品(包括氯丹、灭蚁灵、林丹等)的出口管制,以及新增禁止5种POPs化学品(包括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及短链氯化石蜡)及相关货物(包括含POPs混合物及含POPs杀虫剂)的进口、出口及转运。

有关行政长官批示将于2024年10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