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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了配合新修改的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领导及主管就职宣誓的规定,以及优化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中关于官员的委任、管理及问责的规定,特区政府制定修改上述法律的法案,以及在法案通过后计划修改配套行政法规。

在完善就职宣誓方面,法案建议领导及主管就职时,须宣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拒绝宣誓即自动撤销相关委任。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对于现职的领导及主管,法案建议在新法生效后以相同方式宣誓。

在委任领导及主管方面,为了让监督实体有充分时间观察拟获任用的官员,法案建议在正式委任领导及主管前,应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关人员,当显示适合时才正式委任。此外,为了促进人员流动,法案建议如现职领导及主管以代任方式获委任至其他岗位,在代任期间中止原有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终基于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岗位正式任职,有关人员仍可返回原有岗位。

另一方面,为了落实构建管治梯队的原则,在法案获通过后,特区政府计划修改配套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领导及主管人员原则上应从下一层级人员选拔,处级官员在获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训课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正式任命官员前行政公职局需就有关任命提供意见。明确规定监督实体在决定续任官员时,需审视有关人员的表现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条件。

在加强管理及问责方面,法案建议调整及增加终止领导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据,例如当有关人员未积极执行上级指示或未能落实既定目标,或个人行为对特区或部门的形象运作造成影响或者损害有关官职所需的威严时,监督实体可终止定期委任。

此外,由于法案已完善终止定期委任的规定,监督实体已可终止不称职官员的定期委任,现行法律关于讉责的规定已失去原有效用,所以法案建议设立劝诫机制取代讉责,明确规定当领导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属部门,或者在执行政策时有不足之处,监督实体可向有关官员作出劝诫,相关劝诫会附入有关官员当年的工作表现评审报告及评核表,以作为官职续期的考量。

最后,法案建议确立领导及主管的专有纪律制度,明确规定有关人员的义务,当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时,原则上由监督实体办公室的法律人员担任预审员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交由监督实体作出决定。

法案亦针对领导及主管职务的特殊性而规定专有的可科处纪律处分的违纪事实,例如亲身或透过第三人从事属其任职部门所主管或监察的私人业务,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劝喻或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或不向该等实体作出解释,又或在接纳或同意劝喻或审计结果后不执行相应的建议或纠正措施等。

透过是次修法,特区政府希望优化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管理机制,增加问责手段,使监督实体可以因应不同情况的严重性而对相关人员采取劝诫、不续期定期委任、终止定期委任、纪律处分等不同层级的问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