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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师声称著作权遭侵犯向澳门特区索赔 上诉终审维持败诉


甲为「新外港客运码头之格兰披治大赛车设施及停车场」的建筑设计师。该建筑物在1993年完工后成为了公共场所的一部分。甲认为澳门特区及其代表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他所设计的建筑物复制成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大楼的模型6份用于海外宣传活动,以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多张没有标明原作者名字的建筑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甲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乙向行政法院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请求判处两被吿支付:a)因不法遗漏请求使用其作品的许可而导致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赔偿,原因在于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使用了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大楼的6份模型,在澳门以外地方进行宣传活动,估计约为102,994.40澳门元;b)因不法遗漏请求宣传和公开其作品、使用其作品的许可而导致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赔偿,原因在于被告在整个建筑作品的出版和宣传中,对原创作品作者的归属进行了普遍和持续的忽视,因此要求赔偿3,840,103.50澳门元;c)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赔偿;以及d)两被吿被判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诉讼负担。

行政法院认为不存在可归责于两被告的不法行为,故驳回了甲针对澳门特区及乙的所有请求。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行政法院判决。

甲仍不服,继而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终院首先确认了原告作为建筑师对其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及财产权。然而,法院指出,原告在完成设计并获得报酬之后,其财产权已转移给澳门特区,仅剩人身权,而该权利主要体现在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被识别为作者的权利。法院进一步指出,无论是上述照片的公开,还是模型的展示,都不构成对现上诉人作为该建筑设计的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的任何形式的侵犯。事实上,这是一个建于公共地方的建筑作品,用于举办同样向公众开放的体育活动,而且,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国际性活动,因此,一旦建筑完成,它就会处于永久和全面的公共展示状态,并且对所有感兴趣的人完全开放,因此,任何时候都可以像许多其他澳门的建筑一样(如酒店、旅游综合体、立法会及终审法院大楼)被观察、欣赏和拍摄,而无需任何人的许可或同意,无论是业主还是建筑设计作者。

因此,上诉人对第43/99/M号法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制度》第56条第2款和第3款e项的解读并不合理,因为他声称拥有通过摄影传播该作品的专属权利,从而声称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却并未考虑到该作品的性质和特性。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他要求于摄影记录中被识别的权利上,终院认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制度》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摄影作品本身,而本案涉及的并非摄影作品,而是建筑物的照片展示,因此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至于上诉人所声称的模型方面,终院表示只有在按照相同的设计重复建造建筑作品才会出现这问题,然而,本案中并没有出现重复建造的情况,因此也不需要任何许可。

终院指出,由于没能证实存在任何损害,因此不可能判处支付任何赔偿。

综上所述,终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确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99/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