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11日就涉德晋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开释第一被告陈荣炼、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张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达泉被控触犯的(相当巨额)诈骗罪,维持初级法院就其他几项罪(黑社会罪、不法经营赌博罪、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和加重清洗黑钱罪)所作的定罪和量刑,并在数罪并罚后,分别判处以上各被告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同时判处他们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至少支付共计2,493,101,425港元的非法收益。检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对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作出审查,终审法院于今日作出终审裁决,裁定:
—检察院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裁判;
—上诉人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和李达泉就中级法院裁判的刑事判刑部分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裁判;
—撤销被上诉裁判中有关判处上诉人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和李达泉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至少)支付2,493,101,425.00港元的部分;
—判处上诉人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及李达泉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1,629,059,1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判处上诉人陈荣炼、王佩琼及廖永亨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201,256,7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维持中级法院的其他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23/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