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理检察长江志(停职)被控与商人夫妇蔡秀英、吴怀珠等人共谋,收取贿赂以干预多宗刑事侦查、违法归檔案件及取回扣押财物的刑事案件中,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分别判处第一被告江志、第二被告蔡秀英及第三被告吴怀珠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了多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渎职罪”、“违反司法保密罪”、“滥用职权罪”及“袒护他人罪”,第一被告还被判触犯了“财产来源不明罪”。各罪并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别被判处17年徒刑、14年徒刑及6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检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别针对中级法院作出的合议庭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裁判无效、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追诉时效、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经分析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终审法院于今日作出终审裁判,裁定检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处如下:
- 宣告第一被告被判处的其中一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以及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被判处的其中三项“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已完成,继而废止中级法院的相关判罪;
- 就第一被告被判处的其中一项“滥用职权罪”、第二被告被判处的其中三项“违反司法保密罪”和一项“滥用职权罪”,以及第三被告被判处的二项“违反司法保密罪”,因罪名不成立而废止中级法院的相关判罪;
- 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被判处的其中十一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四项“违反司法保密罪”、六项“渎职罪”和二项“滥用职权罪”改判为六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二项“违反司法保密罪”、三项“渎职罪”和一项“滥用职权罪”;
- 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分别被判处的其中四项“渎职罪”、三项“渎职罪”以及一项“渎职罪”改判为“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人每项罪分别判处4年、3年和3年徒刑;
- 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3款和第5款所规定及处罚的“领导或指挥黑社会罪”,判处15年8个月徒刑;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行为构成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参加黑社会罪”,分别判处8年6个月及6年6个月徒刑;
- 第一被告触犯二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2款结合《刑法典》第32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之“资料不正确罪”,每项判处7个月徒刑;
- 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第一被告江志、第二被告蔡秀英及第三被告吴怀珠21年、16年及10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 维持中级法院的其他裁决。
参阅终审法院第29/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