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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修订商业营业场所之过渡规定生效


特区政府公报今日(25日)刊登了第7/2014号法律《修改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及第17/2014号行政法规,并於翌日生效。房屋局将於明日(26日)起接受符合条件之房地产中介人申请该临时准照,申请期至2014年10月31日,该临时准照的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失效。 根据第7/2014号法律《修改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以类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其商业营业场所亦可设於作居住、住宅或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的地面层内,但仅以在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2012年11月12日)已在该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为限,经申请并审批后可获发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符合上述第7/2014号法律规定的申请者,可自2014年8月26日至10月31日之申请期内,填妥相关申请表及带备所需文件前往房屋局位於俾利喇街134号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办理。 第7/2014号法律《修改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经8月13日立法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於8月26日生效。而早前房屋局在审批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的申请时,发现有少部分经营者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楼宇的地面层(地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该等楼宇单位的使用用途为住宅、居住或工业用途,因此无法获发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 考虑到该等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营者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颁布前已经存在,且在地铺经营对楼宇其他用户的影响较小,因此特区政府修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41条关於过渡性规定的条文,容许该等经营者申请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藉此给予过渡期以符合第16/2012法律的规定。有关准照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该临时准照到期失效,不得续期。 临时准照在2019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则须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5条规定的所有法定要件,尤其须符合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营业场所须设於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从事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内"这一法定要件后,才可获发给房地产中介人准照。 有关在10月31日前申请之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所须的文件及手续,详情可浏览房屋局网页(www.ihm.gov.mo)或致电2851 9709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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