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关於所谓“民间公投”活动中之个人资料处理事宜


就今天(8月24日)所谓"民间公投"活动中与个人资料处理相关之事件,本办公室特发出新闻稿如下:
个人资料受保护的权利是基本人权,澳门特区已经制定了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订定了个人资料处理及保护的法律制度。本办公室是负责监察对该法律的执行的公共当局。
"公投",又称"公民投票",是由宪法或宪制性法律规定的政治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第100/2014号合议庭裁判中,对该团体是次拟举办的所谓"民间公投"活动作出如下认定:"……无论是《基本法》,上述第2/93/M号法律,或其他的现行法律,均没有赋予澳门居民享有举行公投(referendum)的权利"、"上诉人(即开放澳门协会理事长周庭希)拟举行的'公投'是不获法律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护的行为",以及"如果说上诉人拟举办的活动中的集会部份是属於其依法有权举行的活动,那麽活动的'公投'部份则不属其有权利举办的活动……"。
上述终审法院第100/2014号合议庭裁判中亦指出:"作为行使公权力主体的管治者,行政当局仅可作出获法律容许和赋予权力作出的行为……行政当局的一切行为必须遵从合法性原则"。
换言之,在澳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没有设立公民投票制度,法律也没有赋予任何团体在澳门特区举办"民间公投"的权利。因此,该团体基於"民间公投"目的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有关资料处理目的并不正当。处理资料的目的必须正当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所订定的原则,故有关处理违反了该法律。
基於合法性的原则,由於本澳不存在公民投票的法律制度,本办公室没有法律依据确认以"民间公投"为目的的活动而作出的个人资料处理的合法性,并为之作出登记,公开让任何人士查询。否则,将违反《行政程序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的上述原则。
本办公室已经於上星期五发出新闻稿,提醒相关活动的组织者,不得以"民间公投"目的处理个人资料,否则可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今天,因发现有关团体仍以"民间公投"目的处理个人资料,本办公室随即向其送达公函,通知其:不得基於举行"民间公投"目的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须在收到该公函后立即停止进行个人资料收集,并立即将已经收集到的个人资料永久性删除;否则,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0条之规定,有可能构成加重违令罪。
因发现有关团体没有依本办公室通知停止处理,故本办公室已经将相关事宜转介刑事警察机关跟进。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