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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修改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法案日前已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法案规定,若房地产中介业务经营者的商业营业场所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已设於作住宅、居住或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的地面层内,且拟在该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经申请并审批后可获发相应的临时准照。为配合法案的规定,有需要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以便让上述房地产中介业务经营者申请相应的临时准照。
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对於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中介业务经营者,可最迟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房屋局申请发给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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