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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延长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


二零零八年,特区政府核准了第23/2008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目的是资助社会房屋轮候总名单中获接纳的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减轻其住屋负担。为持续落实上述计划,特区政府先后透过第30/2009号、第19/2010号、第32/2011号、第22/2012号及第25/2013号行政法规将计划延长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继续加强现行对弱势家庭和社群的援助措施,特区政府制定了《延长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草案规定,延长计划实施期间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一至两人家团每月获发的补助金额由澳门币1,450元增至1,650元,三人或以上家团每月获发的补助金额由澳门币2,200元增至2,500元。
同时,基於第167/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关於经济状况薄弱家团每月总收入的金额,草案建议相应调整申请家团的每月总收入的限制∶ 请看附件! 草案也规定,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的已受惠家团无须重新提交申请表,继续有权获发补助。新申请者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将填妥及经签署的申请表送交房屋局。
另外,草案规定,发放补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但基於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列於社会房屋申请总轮候名单内的获接纳轮候家团,为此,於二零一三年已递交社会房屋申请表的申请人必须待确定名单公布并查知申请已获接纳后,才具备申请资格,同时,发放补助批示自确定名单公布日翌月首日起产生效力。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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