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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单张


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将於八月三十一日举行,为让市民更清楚有关规定,法务局特别印制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单张,向市民介绍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领导特区政府工作;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选举须遵守《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其中,选举行政长官须组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来自多个界别,共四百人。参选竞逐行政长官,须得到选委会至少六十六名委员联合提名,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候选人须得到选委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票,方可当选。最后,当选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 市民若想了解更多有关上述单张内容,可於法务局法律讯息站索取有关单张或於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下载。法律讯息站设於本澳多个地点,包括民事登记局、各民事登记分站、各卫生中心、仁伯爵综合医院、镜湖医院、物业登记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各公证署、财政局、身份证明局、邮政局、劳工事务局、澳门大学、理工学院、成人教育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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