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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已於去年十月二十日生效,该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已分阶段有序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订定工作,其中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已分别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及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 食品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发生的大型核事故,导致放射性核素污染食品及水源,由於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可残留多年,长远而言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市民健康,特区政府制订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以便在发生核事故后监测和评估来自核事故地区入口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 对於放射性核素,国际间及邻近地区已有较一致的共识,聯合国糧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衞生组织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亦就不同放射性物质限量订出指导水平,假如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合乎有关标准,则可供人安全食用。此外,特区政府在订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的过程中,除了采用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还参考了食品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因此,草案建议婴儿食品和其他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碘-131的最高限量为100Bq/kg、铯-134和铯-137的最高限量为1000Bq/kg。订定此项标准将有助於在发生核事故后,监测和评估来自核事故地区入口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以保障食品安全,并作为监管进口食品的依据。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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