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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屋委讨论社屋申请制度


为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现正与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进行社会房屋制度检讨,并於今(10)日举行第34次平常会议就第25/2009号《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社会房屋申请制度进行检讨。 根据第25/2009号《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之规定,社会房屋的分配制度可分为一般性申请或限制性申请,另外,倘面临社会、身体或精神危机,又或遭受灾难急须安置的澳门居民亦可向房屋局局长申请以例外情况申请社会房屋。 会上,政府代表介绍,按照现行社屋申请制度,房屋局会在有需要时开展社会一般性申请,而局方曾於1996、2000、2003、2005、2009及2013年开展社屋一般性申请。凡符合申请要件的澳门居民可在指定的期间内递交申请表及申请所要求的文件;房屋局则透过评估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家团的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的评分制度对合资格的申请进行排名,并制作轮候名单,按可供分配单位类型及数量,依次在轮候名单中作出甄选。 就多名委员对社会房屋的恒常性与非恒常性申请之讨论,房屋局回应时表示,非恒常申请制度是在局方认为有需要时才开展新一期的公开申请,优点是可以将「不设期限之轮候制度」所引至的计分制度失灵之影响消除,因局方可在前期名单即将完结时/或已完结后才开展新一期的申请。而恒常申请制度是申请人可在任何时间递交申请表,经参考邻近地区的做法,此制度无需计分,并按先到先得之方式轮候,优点是申请人可以随时递交申请表,给予便民的感觉,但未能体现特区政府优先照顾较有住屋需要之家团。局方将细致分析委员会对不同申请制度之建议,并透过学术机构研究分析、更全面掌握相关资讯、以全面检讨社会房屋的制度。 是次会议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萧志伟、秘书长郭惠娴,以及委员陈华强、郑永辉、吴在权、谢思训、江锐辉、梁金泉、梁桂萍、潘志明及欧阳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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