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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文口译(同声传译及接续传译)

为市民及私人实体提供中葡文口译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为确保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有充裕的时间调配传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凡要求口译服务的市民或私人实体应最少于活动举行10天前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所需文件及资料

致函行政公职局局长申请;或以传真或电邮向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指出:

  1. 要求同声传译还是接续传译;
  2. 要求以下哪种语言组合:
    1. 同声传译:
      1. 广东话/葡语
      2. 广东话/普通话/葡语
      3. 广东话/普通话;
    2. 接续传译:
      1. 广东话/葡语
      2. 普通话/葡语
      3. 广东话/普通话;
  3. 会议主题及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4. 预计的工作时间;
  5. 会议文稿及/或参考材料;
  6. 联络人姓名;
  7. 联络方式。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致函:行政公职局局长(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26楼)

传真:(853)2832 2447

电邮:dal@safp.gov.mo


费用

同声传译(按第69/89/M号法令第32/SAAEJ/97号批示)

每小时或以下澳门币240元;另付传译员出席费,首4小时或以下,每名澳门元1,410元,其后每小时或以下澳门元470元。

 

接续传译(按第23/94/M号法令第32/SAAEJ/97号批示)

办公时间内提供服务:每小时或以下澳门元150元;

非办公时间提供服务:每小时或以下澳门元150元,另付传译员的费用(出席费/超时补薪)。

附注:完成工作后,行政公职局将以公函通知有关费用的金额及付款方法。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

2个工作天内回复收到的私人实体中、葡文口译服务申请是否受理 (服务承诺)

附注:

  1. 从行政公职局收到服务申请翌日起计。
  2. 倘申请时未递交会议文稿及/或参考材料,最迟须在提供服务5日前补交,否则,行政公职局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查询申请进度

联络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电话:(853)82919782;电邮:dal@safp.gov.mo


资料提供:行政公职局(SAF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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