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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公民意识推广

自然人选民登记

服务简介

  1. 自然人选民登记
    按现行《选民登记法》,合资格而又未登记人士全年均可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的选民亦可随时依法更新资料。
  2. 选民登记册
    1. 法律规定《选民登记册》于每年 1月份编製,其中载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后 1个工作日行政公职局对所收到的申请书的登记。
    2. 《选民登记册》载明选民的姓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生日期和登记状况。
    3. 《选民登记册》中注明提前登记者年满 18周岁的日期──有关人士的登记将于其年满 18周岁之日转为确定登记。
    4. 每年 1月份,行政公职局须在其指定的地点连续 10日展示最新的《选民登记册》,利害关係人应于该期间进行查阅,以便提起声明异议。
    5.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和《选民登记法》的规定,任何选举,均使用选举日期公佈日前最后一个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因此,利害关係人应亲自查核自己是否已经被登录到选民登记册内,从而得知可否参加相关的选举活动。
    6. 每年 1月展示的选民登记册载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以前符合选民登记资格且正式向行政公职局提交有关登记申请书并获接纳登记的选民资料;此外,将依法被中止或注销的登记亦于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内以适当标示的方式注明;根据法律规定,选民登记册包括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行政公职局收到的申请书的登记。

服务对象:

  1. 登记手续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登记成为选民:

    1. 年满 18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作选民登记。
    2. 年满 17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办理提前选民登记。
  2. 更新已登记的个人资料:已登记选民。
  3. 集体预约登记服务:集合 50名或以上合资格而需要办理选民登记手续人士的学校或非牟利组织。

附注:

  1. 下列人士无选民登记资格:
    1. 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按照民法典第 122条第 1款规定:因精神失常、聋哑或失明而显示无能力处理本人人身及财产事务之人);
    2. 被认为是明显精神错乱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疗场所或经由 3名医生组成的健康检查委员会宣告为精神错乱的人,即使其未经法院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亦然;
    3. 经确定判决宣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 当上述所指人士重新符合选民登记的资格,便可办理选民登记手续。
  3. 选民登记属永久有效,已登记的选民毋须重新登记。

服务结果:符合条件者可登记为选民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行政公职局 – 选举技术辅助处

通讯地址:澳门水坑尾街 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

电话: (853)8987 1704(办公时间)
(853)8866 8866(24小时谘询服务热线,非办公时间提供电话录音服务)

传真:(853)8987 1017

电邮:date_info@safp.gov.mo

网址:http://www.re.gov.mo


资料提供:行政公职局(SAF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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