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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公民意识推广

法人选民登记

常见问题

  1. 法人如何决定申请哪一界别的确认?
  2. 不获确认可否重新提出申请?
  3. 确认申请被拒后的申诉机制是甚么?
  4. 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是否必须为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
  5. 在将来的选举中,是否由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6. 之前的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或负责人不将选民证交予新的负责人,会否影响法人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7. 法人更改了通讯地址或其他数据,可否只以公函通知便可更改选民登记的数据?
  8. 法人可否自行申请注销选民登记?

1. 法人如何决定申请哪一界别的确认?

法人应以本身的宗旨及实际开展的活动等因素作考虑。


2. 不获确认可否重新提出申请?

不获确认可实时重新提出申请,但应考虑不获确认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已可满足有关要求。此外,亦可考虑申请确认其他界别。


3. 确认申请被拒后的申诉机制是甚么?

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a)项的规定,向行政长官提出声明异议。
另按照经第9/2004号法律修改的第9/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三十六条(八)项(1)分项的规定,对行政长官作出不确认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4. 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是否必须为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

只要经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决议指定一名自然人选民作代表便可,不一定是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


5. 在将来的选举中,是否由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每一具投票资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在职的社团或组织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投票人行使。不一定要指派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
由具投票资格的法人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指定的一名具有投票资格的代表,以代表法人选民行使提名权。不一定要指派选民登记的代表在有关文件上签署。


6. 之前的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或负责人不将选民证交予新的负责人,会否影响法人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正如以上所述,并非由选民登记的代表或选民证的持证人行使有关权利,所以并无影响。而将来亦不会再签发选民证。
此外,法人亦可考虑另选一位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以替代之前的的代表。


7. 法人更改了通讯地址或其他数据,可否只以公函通知便可更改选民登记的数据?

不可只以公函通知,须由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按登记程序的规定,将一份附同最新资料的更正申请书递交行政公职局。


8. 法人可否自行申请注销选民登记?

法人不得自行申请注销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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