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法人如何决定申请哪一界别的确认?
- 不获确认可否重新提出申请?
- 确认申请被拒后的申诉机制是甚么?
- 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是否必须为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
- 在将来的选举中,是否由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 之前的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或负责人不将选民证交予新的负责人,会否影响法人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 法人更改了通讯地址或其他数据,可否只以公函通知便可更改选民登记的数据?
- 法人可否自行申请注销选民登记?
3. 确认申请被拒后的申诉机制是甚么?
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a)项的规定,向行政长官提出声明异议。
另按照经第9/2004号法律修改的第9/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三十六条(八)项(1)分项的规定,对行政长官作出不确认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5. 在将来的选举中,是否由法人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及提名权?
每一具投票资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在职的社团或组织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投票人行使。不一定要指派选民登记的代表行使投票权。
由具投票资格的法人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指定的一名具有投票资格的代表,以代表法人选民行使提名权。不一定要指派选民登记的代表在有关文件上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