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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民身份证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办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首次及续期申请、申请更改身份资料、申报死亡、核实亲属关系、对外用途的居住证明,个人资料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在澳门无子女证明书和鉴证证明书。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首次申请
  1. 如申请人为在澳门出生的未成年人,且在出生时父母一方是澳门居民;
  2. 持有中国内地公安机关发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及由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居留证明书》的人士;* 不适用于已获核实具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此类人士可凭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通知书直接前来身份证明局办理身份证的申请手续。
  3. 持有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贸易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居留许可文件(包括居留许可凭单或居留证明书)的人士;
  4. 持有葡萄牙身份证明文件及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居留证明书》的人士;
  5. 持有《居留权证明书》的人士。
  • 续期申请
  1. 持有葡萄牙身份证明文件及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居留证明书》的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
  2. 持有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贸易投资促进局发出的居留许可文件的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
  3. 有效期届满或将届满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非受居留许可限制的持证人);
  4. 原有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已遗失的人士;
  5. 原有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已损毁的人士(不适用于芯片有问题之情况);
  6. 获批更改身份资料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7. 由非永久性居民转变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
  8. 如为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人士,且其办理身份证续期之日与身份证本次发证日期相差超过3年
  • 申请更改身份资料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申报死亡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在澳门以外地方死亡,知悉该事实的亲属须亲临身份证明局或通过邮寄(澳门邮箱1089号)为当事人办理申报死亡的手续。

  • 核实亲属关系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需与父母、子女或配偶核实关系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个人档案内不存有关系人的资料,在办理特定手续(如转移医疗券)前,可先向身份证明局提出”核实亲属关系”的申请。

  • 对外用途的居住证明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个人资料证明书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亲属关系证明书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在澳门无子女证明书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鉴证证明书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服务结果

发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证明书。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身份证明局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楼

查询及预约热线:(853)2837 0777 /(853)2837 0888

传真:(853)2837 4300

邮寄:澳门邮箱 1089号

电邮:info@dsi.gov.mo

网址:http://www.dsi.gov.mo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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