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方式
- 柜台 (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 自助办证机 (无需预先取筹。)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柜台办理 (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在核对及影印后退回);
- 申请人可提供摄影院硬照一张,其规格为近6个月内拍摄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近照,或选择现场免费拍摄之照片作为旅行证件相片(“相片规格”请按此),以及可从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有关添加证件照的操作,请参阅一户通“我的照片”宣传帖及合约商户列表。(请参阅备注事项1及2);
-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如持有;
- 如续期,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必须于旅行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九个月内或逾期后方可提出续期申请);
- 如不能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或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须递交报失纸;
- 如申请人未满十八岁,则需递交父母双方、依法行使亲权或监护权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在核对及影印后退回),并须在签名栏上签名 (请参阅备注事项3及4)。
注1:如相片或影像经身份证明局后台检测后发现效果不佳,身份证明局将通知申请人补交近照。
注2:回执二维码由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提供,身份证明局不另收费。
注3:如父母一方未能亲临身份证明局为子女办理旅行证件手续,未能亲临的一方可在身份证明局网页下载及填写「办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授权书(一) 」并提交载有其签名式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注4:如申请人的父母处于未婚、分居及分产、离婚状况,或父母一方因某些原因(如失踪)导致不能在申请表上签名,另一方须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亲权,方可为未成年子女向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
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办理
网上办理旅行证件注意事项:
- 此网上服务适用于首次申请或旅行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九个月内或逾期后的续期申请;
- 申请人须以“一户通”账户登入;
- 未能通过面容识别将不能透过网上申请旅行证件;如申请人为双胞胎或多胞胎人士,须使用已绑定电子身份的手机,才可透过一户通办理旅行证件;
- 须从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请参阅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列表,且须确保照片于近6个月内拍摄(注:为免影响旅行证件的使用,对于未符合条件的照片,身份证明局可要求补交。另,回执二维码由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提供,身份证明局不另收费);
- 须同意使用身份证明局数据库内的个人资料;
- 申请人须现场拍摄照片,以便系统将自拍照与证件照作比对;
- 年满18岁的申请人须亲临服务点领取证件(如原旅行证件未过期,取证时须出示身份证明局注销);
- 18岁以下的申请人,请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须以父、母或监护人的一户通账户登入,该帐户须已上传申请人的“证件照”;
- 居民身份证上的本次发证日期须为申请人年满5岁或以后的日期方适用本服务;另,幼儿面容变化较大,未必能通过面容识别;
-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监护人需进行面容识别;
- 证件须由申请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领取。
以下情况均不能使用网上办理旅行证件,请取筹到柜台办理:
- 澳门居民身份证已逾期者(已提出续期申请者除外);
- 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
- 因遗失或损毁而申请旅行证件者;
- 未满18岁申请人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不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
请准备以下资料:
- 申请人原有旅行证件(如续期);
- 申请人的一户通“我的照片”须存有证件照。
自助办证机 (无需预先取筹)
服务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 持有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籍人士
- 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少于9个月或已逾期
- 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发证日已年满5岁
注意事项
- 未成年人证件须由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父母双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
- 旅行证件上的证件相可选择在自助机内拍摄的照片或使用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照片须于近6个月内拍摄)。
以下情况均不能使用自助办证机办理申请手续,请取筹到柜台办理
- 居民身份证已逾期 (换证中且没有更改个人资料除外)
- 代办申请
- 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
- 在有效期内因遗失(须提交由警察当局发出的报失证明)或损毁而申请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柜台办理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网上办理
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24小时办理
自助服务机办理
费用及付款方式
费用:
- 普通申请﹕430澳门元。
加快申请﹕加收150澳门元。 - 如未能递交原有的旅行证件或因证件损毁而要求更换旅行证件,须缴付的额外收费如下﹕
第一次加收150澳门元;第二次加收300澳门元;第三次加收600澳门元;第四次加收1200澳门元; 第五次或以上加收2400澳门元。申请人在首次领取旅行证件(2019版)后,倘因遗失或损毁而申请换证,其额外费用将由第一次起计算。
- 因下列情况导致无经济能力支付有关费用者,可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豁免收费,经审批后可获豁免有关费用:
类别
所需文件
失业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由申请人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处于失业状况;
3) 为证明长期失业而引致无经济能力的状况,提交由劳工事务局发出最近12个月的求职登记回条;贫困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受益人卡副本(出示正本核对)。残疾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残疾评估登记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注:如有需要,身份证明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以核实其无经济能力状况。
付款方式:
柜台办理
总办事处(中华广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以现金、信用卡、闪付卡、借记卡、澳门通及MPay澳门钱包付款
网上办理
电子支付。
自助服务机办理
政付通或澳门通。
审批所需时间
- 普通申请: 1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 加快申请: 2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附注:
- 上述领取日期是由身份证明局收到申请及所需之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可调整上述时间。
- 如前一本旅行证件因损毁、被窃或已遗失,补办新旅行证件发出的期间最长可延至 60日,在此情况下将不接受加快的申请。如确有必要,需以书面向身份证明局提出及递交合理说明文件。该局将在 2个工作日内回复。
备注/申请须知
- 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旅行证的入境便利待遇,可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
- 欲认识在《基本法》的保障下,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领事保护与领事服务的内容、在出国前的准备,以及在外地遇困时的求助方法等信息,可浏览“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领事保护与领事服务专题网页”。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自助领证机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服务机完成办理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申请手续的人士
领证程序:
- 扫描电子身份、亦可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
- 核实身份(进行面容识别或指纹确认)
- 注销原旅行证件(如适用)
注意事项:
- 年满18岁的申请人须亲身领证;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由持有澳民身份证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领取。
- 如原旅行证件未过期,取证时须带备进行注销。
柜台领证方式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办证机完成申请手续后,领取证件或证明书的人士。
领证程序:
- 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如无法读入收据编号,请向职员查询。)
- 留意荧光幕显示姓名及柜台号。
- 到指定的柜台领取证件或证明书。
亲身领证:
在领取证件或证明书时,须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如属续期的居民身份证或原旅行证件仍有效,须带备原证件进行注销。
委托代领:
如申请人欲委托他人代领证件或证明书,可填写收据背面的授权表格,或提交书面授权书,并按照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签署。有关代领手续的详情,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的问题集。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