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如申请人持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但不在澳门,可否委托他人代办刑事纪录证明书?
- 如申请人不是澳门居民,欲申请本澳的刑事纪录证明书,该怎么办?
- 如申请人不是本澳居民,可否委托他人代办刑事记录证明书﹖
- 如申请人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已过期,可否办理刑事纪录证明书?
- 邮寄申请时,可否委托在澳亲友代交费用?
- 如果曾被初级法院判处2个月的徒刑,缓刑1年,以及禁止驾驶1年,那么当事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是否会显示有关刑事纪录?
- 如果曾被初级法院判处7个月的徒刑,当事人希望在其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不显示有关刑事纪录,应该怎么办?
- 如果曾被初级法院判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被判处的全部刑罚,那么有关刑事纪录何时可以确定取消(即洗底)?
- 如果曾被判处不超过5年的徒刑,且已履行了全部刑罚,在刑事纪录确定取消(即洗底)之前,当事人希望在其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不显示有关刑事纪录,应该怎么办?
- 如果当事人希望知道其刑事纪录确定取消(即洗底)的日期,应该怎么办?
1. 如申请人持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但不在澳门,可否委托他人代办刑事纪录证明书?
可以。受托人须持申请人填妥的委托书(须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签名式样签名)及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影印本,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前往办理。此外,申请人须指出其证明书的用途。
2. 如申请人不是澳门居民,欲申请本澳的刑事纪录证明书,该怎么办?
申请人需出示其在澳门居住/逗留的文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正本(如属非本地劳工身份卡则需提交影印本或注销证明)及其有效旅行证件或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通知书等,便可向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
3. 如申请人不是本澳居民,可否委托他人代办刑事记录证明书﹖
可以。受托人须持申请人办理申请所需的在澳门居住/逗留的文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本、有效的委托书(申请人须按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签名式样签名)及清晰的十指指模。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没有签名,可提交经鉴证签名的委托书,或一并出示其他有签名的身份证明文件供身份证明局鉴证(例如申请人持香港身份证,该证件上没有其签名样式,必须同时出示其旅行证件中有签名的一页)。此外,申请人须指出其证明书的用途。
5. 邮寄申请时,可否委托在澳亲友代交费用?
申请人可以委托在澳门的亲友代为支付有关费用,只需在寄予身份证明局的申请信中提供在澳门的亲友的姓名及联络电话,身份证明局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通知其前往身份证明局为申请人缴交费用。
6. 如果曾被初级法院判处2个月的徒刑,缓刑1年,以及禁止驾驶1年,那么当事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中是否会显示有关刑事纪录?
一般情况下,根据第27/96/M号法令第21条e)款的规定,在禁止驾驶期内提出申请,上述刑事纪录将会登载于其个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上;在其禁止驾驶期满之后,除用于另有特别法规定之用途外,上述刑事纪录不会登载于其个人申请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上。(如证明书用于有特别法规定之用途,如:申请成为私人保安员、进入澳门保安部队的职程等,则须参阅特别法的有关规定而定。)
8. 如果曾被初级法院判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被判处的全部刑罚,那么有关刑事纪录何时可以确定取消(即洗底)?
根据第27/96/M号法令第24条的规定,如果:
判处不超过5年徒刑的刑罚,则在履行了全部刑罚之日起计5年,如没有再被判罪,则自动发生法律上之恢复权利,刑事纪录确定取消(即洗底)。
如果判处超过5年徒刑的刑罚,则在履行了全部刑罚之日起计10年,如没有再被判罪,则自动发生法律上之恢复权利,刑事纪录确定取消(即洗底)。
如果属轻微违反,则在履行了全部刑罚之日起计1年,如没有再被判罪,则自动发生法律上之恢复权利,刑事纪录确定取消(即洗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