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公证登记

社团及财团登记

常见问题

  1. 如何成立社团或财团?
  2. 如何领取《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多久才能领取?
  3. 如欲成立一个新社团或财团,如何撰写章程草案?
  4. 如已成立社团或财团需要修改其名称或增加其他名称,应怎样办?
  5. 如已成立社团或财团需要修改章程条文(包括修改社团会址),应怎样办?
  6. 如何开立社团或财团会议纪录簿册?
  7. 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必须载有哪些事项?
  8. 社团领导架构成员任期已届满,须通知身份证明局吗?
  9. 社团已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并选举了新一届的领导架构成员,有哪些途径可递交会议记录并申请新的领导架构证明书?
  10. “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的用途是什么?
  11. 哪些人士可使用“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
  12. 如何开设“商社通”网上账户?
  13. 社团或财团在“商社通”可以做什么?
  14. 如何申请社团或财团证明书?
  15.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申请的服务进度?
  16.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电子证明?
  17.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本局发出的提示信息?
  18. 市民如何查阅本人在各社团/财团中担任据位人的资料?
  19. 社团或财团证明书是否设有有效期?
  20. 若遗失了申请社团及财团证明书的收据,应怎么办?
  21. 如手写或打印的会议记录已被主持人及各出席会员签名确认后,再发现内容需加插一些细节或修改,应怎样办?
  22. 社团成员对会员大会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存疑时,应怎样处理?
  23. 如何申请及确认为财团?
  24. 社团或财团如何申请成为“行政公益法人”?

1. 如何成立社团或财团?

  1.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需先撰写章程草案,并向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
  2. 收到身份证明局发出的证明书后再到公证署办理社团或财团设立的公证;
  3. 社团或财团的章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身份证明局会以信函形式通知其登记编号;
  4. 社团创立人可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并按章程规定选举领导架构成员;
  5. 将会员大会会议记录连同各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交予身份证明局或创立人可透过“商社通”平台的社团专区内的“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在线建立领导架构及成员数据,并上载身份证明文件与会议纪录。

2. 如何领取《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多久才能领取?

身份证明局在接收《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后,将于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十二个工作天内以公函方式邮寄证明书至申请表内联络人的通讯地址。


3. 如欲成立一个新社团或财团,如何撰写章程草案?

可登入印务局之网址(www.io.gov.mo)浏览已成立社团或财团的章程以作参考,所有社团或财团的章程均须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4. 如已成立社团或财团需要修改其名称或增加其他名称,应怎样办?

  1. 需填妥《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表并在表格上盖会印(申请人须为会长或理事长或取得该社团会长或理事长授权之人士);
  2. 在申请表上请清楚写出社团或财团之登记编号、欲更改之新名称;
  3.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修改章程之草案(请列明需更改之条文);
  5. 载有社团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会员赞成通过修改章程决议之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如有)。

5. 如已成立社团或财团需要修改章程条文(包括修改社团会址),应怎样办?

如修改的章程条文(包括社团会址)不是涉及社团或财团之名称,只须向公证署提出申请【第一公证署电话:(853) 28574258;第二公证署电话:(853) 28554460及海岛公证署电话:(853) 28827504】。


6. 如何开立社团或财团会议纪录簿册?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社团或财团之决议应载于其会议纪录簿册内,该等簿册应可供查阅。

而该会议纪录簿册可由社团或财团的负责人或行政管理机关(例如理事会或其他同类机关)自行开立,会议纪录簿册得以空白活页组成,惟社团必须以有效方法确保各页得以妥善保存,避免遗失。


7. 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必须载有哪些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3款之规定,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应载有下列事项︰

  1. 会议之地点、日期、时间及议程;
  2. 主持会议者之姓名;
  3. 所建议之决议内容及有关表决结果;
  4. 应机关之据位人要求而载明其投票意向;
  5. 机关各出席据位人之签名;
  6. 主持会议者之签名。

8. 社团领导架构成员任期已届满,须通知身份证明局吗?

如领导架构成员任期已届满,须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中按章程规定选举新一届的领导架构成员,选举后,社团须依法在90天内将会员大会会议记录连同各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交予身份证明局或透过“商社通"平台的社团专区内的“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网上更新架构并上载有关会议纪录。


9. 社团已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并选举了新一届的领导架构成员,有哪些途径可递交会议记录并申请新的领导架构证明书?

a. 可透过“商社通”平台的社团专区内的“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登记领导架构成员数据并上载会议纪录及证件副本(倘为澳门居民,则只需输入中葡文名称、证件类别、身份证编号及证件有效期),待收到身份证明局确认通知后便可将会议纪录交至身份证明局柜台并在“商社通”内申请证明书。使用此途径提出的申请,证明书的发出时间将会缩短为3个工作日(自接收会议纪录后之翌日起计)。

b. 可亲临或委托他人到身份证明局以下三个地点递交会议记录及申请证明书:

  • 中华广场一楼身份证明局
  • 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证明书的发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由收到申请及所需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


10. “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的用途是什么?

为方便“商社通”平台的用户查阅及登记领导架构成员数据,管理系统设置了以下功能:

a. 查阅社团或财团存于身份证明局的最新一届领导架构成员资料及其证件是否有效。

b. 登记首届或换届的领导架构成员,并上载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倘为澳门居民,则只需输入中葡文名称、证件类别、身份证编号及证件有效期)。


11. 哪些人士可使用“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

已在“商社通”平台内开设网上账户的管理人员及获授权使用该系统的工作人员均可使用该社团的“商社通"帐户登入系统并管理社团或财团数据。


12. 如何开设“商社通”网上账户?

  • 社团或财团架构内的三名最高负责人(如会员大会内的会长/主席、理事会内的理事长及监事会内的监事长)内的其中两人,在“商社通”内填写社团或财团的基本数据及个人资料后,透过面容识别便可开设该社团的商社通账户,并成为该账户的管理人员,其后便可在系统内增加其他管理员及工作人员,并授权其在“商社通”内可以使用的服务;
  • 新成立的社团,则由其中两名创立人透过面容识别进行开户;
  • 倘社团或财团透过会员大会议决两名代表进行开户,则可将会议纪录送交本局,待身份证明局处理后,再通知该社团或财团进行开设“商社通”帐户的程序。

13. 社团或财团在“商社通”可以做什么?

持有“商社通"的社团或财团账户的人士,现阶段可在“商社通”平台内查阅社团或财团的现届架构成员数据、在“社团及财团管理系统”内按新选举的结果调整职务并上载相关的选举会议纪录、申请社团及财团的证明书、资助申请、雇员入职离职申报、准照续期、场地借用及活动报名等服务。


14. 如何申请社团或财团证明书?

a. 透过“商社通”平台的社团专区内的“社团及财团证明书”提出申请;

b. 亲临或委托他人携同已填妥的《社团及财团证明书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到身份证明局以下三个地点递交申请:

  • 中华广场一楼身份证明局
  • 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15.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申请的服务进度?

“商社通”的实体帐户管理员可按以下流程为工作人员增加查看已申请服务进度的权限:

  1. 登入“商社通”
  2. 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头像,并点击“政府服务列表”
  3. 点击“澳门公共服务商社通”
  4. 点击“我的办事管理员”
  5. 点击“编辑”
  6. 点选欲增加权限的工作人员
  7. 点击“确定”

工作人员便可从服务介面点击“办事”查看已申请的进度。


16.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电子证明?

“商社通”的实体帐户管理员可按以下流程为工作人员增加查看已申请并获签发的所有电子证明的权限:

  1. 登入“商社通”
  2. 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头像,并点击“政府服务列表”
  3. 点击“澳门公共服务商社通”
  4. 点击“我的证照管理员”
  5. 点击“编辑”
  6. 点选所有欲增加权限的工作人员
  7. 点击“确定”

工作人员便可从服务介面点击“证照”查看电子证明。


17. 工作人员如何在“商社通”查看本局发出的提示信息?

“商社通”的实体帐户管理员可按以下流程为工作人员增加收取提示信息的权限:

  1. 登入“商社通”
  2. 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头像,并点击“政府服务列表”
  3. 点击“澳门公共服务商社通”
  4. 点击“通知-电子通知管理员”
  5. 点击“编辑”
  6. 点选所有欲增加权限的工作人员
  7. 点击“确定”

工作人员便可从服务介面点击“通知”,在“提示信息”页面便可查看。


18. 市民如何查阅本人在各社团/财团中担任据位人的资料?

a. 持有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个人账户)的人士可透过“商社通”内的“社团及财团据位人数据查询”查阅其在各社团/财团中担任据位人的资料;

b. 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可透过身份证明局的自助服务机,查阅其在各社团/财团中担任据位人的资料。


19. 社团或财团证明书是否设有有效期?

《社团及财团证明书》不论是纸本证明或电子证明,均不设有效期,但文件是否有效取决于接收部门或机构的需要。


20. 若遗失了申请社团及财团证明书的收据,应怎么办?

需向身份证明局声明遗失申请的收据,且列出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或所持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社团或财团的名称;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作出签署及在该声明书上盖上会印。


21. 如手写或打印的会议记录已被主持人及各出席会员签名确认后,再发现内容需加插一些细节或修改,应怎样办?

如需对已签名确认的手写或打印的会议记录作修改,须使用原子笔在该会议纪录原稿上加插细节或删除错误的地方,并在旁写上需要更正的字眼及由会长或理事长在每一处已修改的地方“签名”确认。


22. 社团成员对会员大会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存疑时,应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和166条、《民事诉讼法典》第341条及续后条文的规定透过民事诉讼程序途径处理。


23. 如何申请及确认为财团?

财团(俗称“基金会”)是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法人【详细条件可参阅《民法典》第173条至183条规定】,拟成立基金会的创立人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及提交有关组织章程,章程内须指明宗旨及详细列明拨归基金会的财产。创立人获身份证明局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后,可携同相关申请文件透过公证署申请确认为基金会。


24. 社团或财团如何申请成为“行政公益法人”?

根据八月二十日第11/96/M号法律第4条规定,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属行政长官的权限。社团或基金会可透过行政公职局向行政长官提出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申请。已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社团或基金会,身份证明局会依职权为其进行登记。

有关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手续详情可参阅以下网址﹕https://www.safp.gov.mo/safptc/pages/WCM_068592 或可向政府信息中心查询:

  •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
  • 电话:(853) 8866 8866 传真:(853) 2835 3355
  •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