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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及财团登记

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以信函形式发出)


如何办理

柜台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申请对象

a. 拟成立社团或财团的团体;

b. 已成立社团或财团拟修改其名称。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a. 已填妥的《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表

b. 申请人及创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c. 章程草案* (如未能提交,请向身份证明局提交声明书)。
*可参考第2/99/M号法律《民法典》第140条至172条之规定。


备注/申请须知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需先向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待收到身份证明局证明书后再到公证署办理社团或财团设立的公证,倘章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身份证明局会以信函形式通知社团或财团的登记编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及付款方式

免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身份证明局服务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邮寄信函至申请人。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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