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柜台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申请对象
a. 拟成立社团或财团的团体;
b. 已成立社团或财团拟修改其名称。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a. 已填妥的《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表;
b. 申请人及创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c. 章程草案* (如未能提交,请向身份证明局提交声明书)。
*可参考第2/99/M号法律及《民法典》第140条至172条之规定。
备注/申请须知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需先向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待收到身份证明局证明书后再到公证署办理社团或财团设立的公证,倘章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身份证明局会以信函形式通知社团或财团的登记编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及付款方式
免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邮寄信函至申请人。
公证及登记
公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