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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居留权证明书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可亲自到身份证明局或以邮递方式提出;
  2. 填妥《 居留权证明书 》申请表格;
  3. 如申请人未满18 岁,表格须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签署;如属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则须由保佐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
  4. 年满10岁者须在申请表格上印上右手食指指模;
  5. 按不同申请资格类别的人士,须递交以下文件。(请先参阅申请资格类别)

所需文件﹕

1. 第a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澳门的出生证明;
  • 父母一方在申请人出生时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的证明,例如: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 (备注2) 或澳门出生证明;
  • 父母有效证件副本(如有);
  • 父母结婚证明 (备注4) (如有)。

2. 第b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曾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年的证明 (备注3)(例如: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 (备注2)、读书、工作、曾参与社团活动、医疗等。如申请人曾在澳就读而学校仍有办学,需附就读证明,其内载有父母姓名及申报地址);
  • 如申请人在澳门出生,需一并递交澳门出生证明及父母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 (备注2)(如有)。

3. 第c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父母一方在申请人出生时已具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上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日期满 7年,另在有需要时,还须递交在澳通常居住连续满 7年的补充说明,包括在澳工作证明、职业税单、在学证明等);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备注4);
  • 父母有效证件副本;
  • 父母结婚证明(备注4);
  • 如申请人在外国出生,须递交出生时父母所持的旅行证件,并声明在当地的居住状况(备注5)(例如美国需递交:签证、绿咭或入籍纸等;加拿大需递交入境纸等文件);若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请附声明清楚解释不能提交证明的原因。

4. 第d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澳门的出生证明;
  • 父母一方在申请人出生时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的证明,例如: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备注2)或澳门的出生证明;
  • 父母有效证件副本(如有);
  • 父母结婚证明(备注4) (如有);
  • 具中国血统又具葡萄牙血统的声明,或递交香港特区护照(如有)。

5. 第e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曾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 7年的证明 (备注3)(例如: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 (备注2)、读书、工作、曾参与社团活动、医疗等。如申请人曾在澳就读而学校仍有办学,需附就读证明,其内载有父母姓名及申报地址);
  • 如申请人在澳门出生,需一并递交澳门出生证明及父母曾持澳门证件的资料 (备注2)(如有);
  • 具中国血统又具葡萄牙血统的声明,或递交香港特区护照(如有)。

6. 第f 类人士所需文件 (备注1)

  • 1.5吋X 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 3张;
  • 载有相片的有效证件;
  • 父母一方在申请人出生时已具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上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日期满 7年,另在有需要时,还须递交在澳通常居住连续满 7年的补充证明,包括在澳工作证明、职业税单、在学证明等);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备注4);
  • 父母有效证件副本;
  • 父母结婚证明 (备注4);
  • 如申请人在外国出生,须递交出生时父母所持的旅行证件,并声明在当地的居住状况 (备注5)(例如美国需递交:签证、绿咭或入籍纸等;加拿大需递交入境纸等文件);若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请附声明清楚解释不能提交证明的原因;
  • 具中国血统又具葡萄牙血统的声明,或递交香港特区护照(如有)。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

  1. 除身份证明文件外,所有文件应递交鉴证副本;如递交影印本,则应出示正本供核对;副本需以 A4纸影印。
  2. 如未能提供曾持有的澳门证件的资料,需身份证明局协助查核,有关申请将于该局向治安警察局取得资料后始作跟进。
  3. 有关 7年在澳门通常居住的证明,可参考身份证明局常见问题第(一)部份的问题 2及第(二)部份的问题 2、问题 3及问题 4。
  4. 原居地为日本、法国、台湾地区等申请人,为证明其出生及父母婚姻状况的资料,除递交出生及结婚证明外,还需递交载有上述资料的有效的户籍誊本。
  5. 在外国出生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资格,可参考身份证明局常见问题第(三)部分的问题 4至问题 7、问题 9及问题 11

 

注意:

  • 未按要求办理手续及递交所需文件(包括打印指模)的个案,身份证明局将不开立申请卷宗;对未开立卷宗的个案,如 6个月内仍未补充相关所需文件,该局将有关个案归档且不会退回申请人已递交的文件。
  • 《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所涉及的所有事宜,身份证明局将以信函方式寄往申请表所列的联络地址以通知申请人。
  • 居留权的生效:《居留权证明书》中载有生效日期,在《居留权证明书》生效后,持证人方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及付款方式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居留权证明书》会在收到申请及所需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服务承诺)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身份证明局服务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委托他人代领
  • 申请人在申请时于《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表格中作出委托声明,亦可事后透过声明书作出授权,声明书内容必须包括申请人及代领人的个人资料及所需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式样签署(如未满18岁的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则需在授权表格上签署)。
  • 受托人在代领证明书时,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以供核对。

附注﹕有关领证流程请参阅电子化领证流程

 “智取易”智能文件柜自助领取

有关身份证明范畴的证明书均可透过“智取易”智能文件柜领取。如申请人选择于政府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的“智取易”智能文件柜领取,须于收到取件通知后3日内前往取件,否则,有关证明书将退回中华广场一楼身份证明局。有关取件的详情,请参阅政府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专题网页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21 12:4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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