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与死者关系声明书(011/DHA/DHAL);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骨灰箱/骨殖箱使用权声明书(声明书)。
选择性递交之文件(当符合条件时,必须递交):
- 如先人为非澳门居民,须递交申请人与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或先人在澳门死亡的证明文件;
- 如来自公共坟场的骨殖,须递交已办理遗骸起葬收据的影印本;
- 如来自非公共坟场的骨殖,须递交先人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及骨殖来源证明文件,并办理将遗骸、骨殖或骨灰迁入坟场准照。
必须出示文件: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美副将大马路,澳门望厦圣母坟场
办公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巿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坟场服务望厦办事处
周一至周四 上午 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 上午 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 赋予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权-甲等 : 澳门元6,000元
赋予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权-乙等 : 澳门元3,600元
2.如来自非公共坟场内的骨殖-将遗骸、骨殖或骨灰迁入坟场:澳门元100元
表格费用:不适用
印花税:申请费用的10%
保证金: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3 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 骨殖箱的使用权自获批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仍未安放先人的遗骸,市政署可将之收回,但属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骨殖箱的首次使用权为期50年,期满后可不断续期,每次为期5年;续期应于期限届满日之前6个月内向市政署申请。
- 根据经第22/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第二十一–B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使用期满且未有向市政署提出续期,则使用权将告失效,市政署可将有关先人的遗骸火化,并对骨灰作适当处理。
- 如骨殖箱内的先人遗骸已全数迁出,市政署将收回使用权。
- 骨殖箱仅提供予起葬后之遗骸使用。
- 骨殖箱仅可安装指定的花插,不得安装其他附加物。
- 氹仔沙岗市政坟场位于鸡颈马路的骨殖骨灰楼内禁止燃烧冥镪,祭祀人士只可在市政署指定的化宝设施燃烧冥镪。
相关规范及要求
申请骨殖箱的使用权,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拟安葬者为澳门居民;
-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其在澳门死亡;
- 拟安葬者为非澳门居民,但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且为拟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亲等直系血亲。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城市环境
环境卫生、绿化及市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