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广告牌/招牌的草图或草稿的蓝本(广告讯息可用不同语文表述,但其中一种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
3. 倘广告牌 / 招牌涉及任何宣传药物、成药、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療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须递交由卫生局发出之广告批准信函及連同盖上印章核准的广告设计稿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 标示广告牌/招牌安放地点的照片;
7. 倘广告牌 / 招牌的占用范围属第三者地方,须递交经合法业权人许可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已被鉴证的影印本,并须附上物业登记书面报告(已于澳门物业登记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倘业权人为个人,签名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业权人为法人,签名须附上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及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1.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2.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3.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4.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5.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无须缴付申请费用
表格费用:
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
无须缴付印花税
保证金:
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
无须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在申请文件具备条件后5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没有注意事项
相关规范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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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