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标示广告牌/招牌安放地点的照片;
3. 广告牌/招牌的草图或草稿的蓝本(广告讯息可用不同语文表述,但其中一种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 由获许可于本澳经营之保险公司发出之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单影印本(倘适用);
7. 倘广告牌 / 招牌的占用范围属第三者地方,须递交经合法业权人许可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已被鉴证的影印本,并须附上物业登记书面报告(已于澳门物业登记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倘业权人为个人,签名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业权人为法人,签名须附上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及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8. 倘广告牌/招牌涉及任何宣传药物、成药、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须递交由卫生局发出之广告批准信函及连同盖上印章核准的广告设计稿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影印本;
9. 倘广告牌/招牌的装设方式涉及按法律规定须具备工程准照的建筑工程,则须递交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之工程准照影印本或已盖有土地工务局专用印章之「非家居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通知」的影印本;
10. 倘申请安装发光广告/招牌(包括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LED 广告及电子显示屏等),申请人需遵守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广告招牌、建筑物装饰灯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并须递交「发光广告招牌声明书」(格式 Mod. 032/DLA/DHAL)。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1.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2.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3.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4.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5.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 广告
1.1 不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1.2 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320元;
2. 招牌
2.1 不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4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90元;
2.2 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注: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豁免2024年度广告招牌准照相关之费用及印花税。
表格费用:
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
倘准照费用多于50元,须缴付准照费用的10%。
注:根据第22/2023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豁免2024年度广告招牌准照相关之费用及印花税。
保证金:
准照费用的15%,最低金额为澳门元500元,最高金额为澳门元5,000元。
收费及价金表:
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在申请文件具备条件后15天。
备注/申请须知
非本澳楼宇广告应遵法律义务及注意事项 (更新日期:2020/12/23)
相关规范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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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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