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确定所有权更变之日起计六十日内
亲临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申请表格 (格式表格A), 有关表格可向本署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而所下载之表格,申请人均须于每一页签名;
2.有效的牌照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 (影印本);
2.1 牌照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的内容须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2.1.1 转移双方的身份认别资料、联络资料等;
2.1.2 场所资料,例如:牌照编号、场所名称、类型及级别、场所地址等;
2.1.3 转移条款;
2.1.4 合约生效日期;
2.1.5 转移双方之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3.倘新持牌人为自然人,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若新持牌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签定设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计未满十五日,可提交该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该公司设立文件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4.最新使用的菜单及相关价格(须于价目表上注明提交日期);
5.饮食及饮料场所- 场所设施声明书 (格式 MOD.026/DLA/DHAL)【有关表格可向本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
6.递交聘请清洁公司或自行将所产生的商业固体废料运往氹仔垃圾焚化炉处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须明确标示收集垃圾之时段)。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2. 牌照转让合约/转名契/声明书的正本或鉴证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执照处: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亲临办理: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咨询其他实体之意见,该期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备注/申请须知
1. 须受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及第7/89/M号法律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自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根据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有权之变更之附注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六十日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自然人或法人申请;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于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6. 新持牌人须就场所安装之广告/招牌向本署重新申请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违反规定者,可科处澳门元2,000元至12,000元。场所展示之商号名称亦须与核准使用之名称相同。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亲临办理: www.iam.gov.mo/c/licenseQuery/frame/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二、网上下载牌照
持牌人可透过 “商社通”,于饮食/饮料牌照有效期内,自行下载最新的牌照。(持牌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