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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物品的准照

横额、海报及小旗的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 Mod. 018/DLA/DHAL)或信函;
  2. 宣传物内容的式样一份;
  3. 由获许可于本澳经营之保险公司发出之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单影印本(海报除外);
  4.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 倘申请人并非活动之主办/协办单位时,须递交由主办/协办单位成员签署之授权书;倘授权人为个人,签名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授权人为法人,签名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业权人为法人,签名须附上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及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7. 倘有关宣传物内容提及收费项目时,申请人须声明该收入目的,以供审批。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1.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2.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3.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4.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5.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发出一期为15日或少于15日的准照:澳门元600元
-面积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20元

注:
1.如证实活动由非牟利实体举办且活动内容属非牟利性质,市政管理委员会可豁免上述费用;
2. 如文化或慈善活动的广告仅列出活动内容、举办机构名称、持续时间、举行地点及时间,则豁免其广告费用。

表格费用: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倘准照费用多于50元,须缴付准照费用的10%。

保证金:无须缴付保证金

收费及价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在申请文件具备条件后15天。
注:咨询实体意见不包括在服务承诺时间内。



备注/申请须知

横额

  1. 横额金属框架外围面积为3米(长) x 0.8米(宽),宣传物的面积不大于2.86米(长) x 0.66米(宽);
  2. 必须将横额安装在本署设置的金属框架内;
  3. 横额必须使用耐用的物料制造;
  4. 必须以胶索捆绑式将横额固定在框内的不锈钢支条,不得使用金属线,以免对行人构成危险;
  5. 必须遵守安装的期限,在获准期限届满之翌日前移除宣传物品;
  6. 对于申请放置宣传物品之位置及数量,本署将按实际使用情况作出适当的分配。

海报:

  1. 海报必须于本署海报板上张贴,且每一地点各张贴一张;
  2. 海报面积不大于一平方米,长度不多于1米及宽度不多于0.9米;
  3. 张贴海报时不能遮盖他人的海报;
  4. 每月的十四日及三十日,清洁公司将清除张贴在海报板上的所有印刷物品,该公司不须负责查核海报获准张贴的期限,换言之,所有海报将被清除,即使在清除海报日该等海报获准张贴的期限尚未届满;
  5. 必须遵守安装的期限,在获准期限届满之翌日前移除宣传物品;
  6. 对于申请放置宣传物品之位置及数量,本署将按实际使用情况作出适当的分配。

小旗:

  1. 必须腾空最近交通灯位的最少一支灯柱,以免影响驾驶者的视线;
  2. 须核实小旗在装置期间良好地装设在灯柱上;
  3. 小旗的面积不大于一平方米,长度不多于2米、宽度不多于0.5米;
  4. 在安放金属环前,须使用海绵类物料保护灯柱,以免损伤其电镀外层;
  5. 小旗底部与路面距离须为三点五米,靠向马路之最出边缘投影点不得超越行人道之边界线,以免妨碍交通安全;
  6. 必须遵守安装的期限,在获准期限届满之翌日前移除宣传物品;
  7. 对于申请放置宣传物品之位置及数量,本署将按实际使用情况作出适当的分配。

海报板地点及注意事项



相关规范或要求

N/A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1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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