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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美容院

更改场所名称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表格009/DLA/DHAL号);
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於财政局申报更改商号名称之证明文件(已于财政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
4. 营运须知确认书
5.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6. 场所服务项目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须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10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1. 须出示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2. 当事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发出之文件外,其余均须由申请人/合法代表签署。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15:30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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