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以下任一状况构成抚恤金之发放:
1. 退休人员死亡;
2. 最少具有 15年退休工龄的在职会员死亡;
3. 不论退休工龄多少,会员因执行职务而引致工作意外或致病,而最终导致死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下列人士有權申領撫卹金:
- 配偶及胎儿;
- 具备享受家庭津贴条件之其他继承人;
- 长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之子女,不论其是否具备其他要件;
- 与已故会员结婚最少 1年,且在其死亡前已经法院裁定为有权收取扶养金之离婚或法院裁判为分居分产者;但仅限于已故会员无上述数项所指之配偶或继承人。
服务结果
合资格继承人可获按月发放抚卹金。
- 如会员为退休金作供款的时间与为抚卹金作供款的时间相同,则抚卹金金额相当于会员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设在该日离职待退休而有权收取的退休金金额的一半(50%);
- 如会员为退休金作供款的时间与为抚卹金作供款的时间不同,则仅计算会员有为抚卹金作供款的服务时间(注:不可少于15年);
- 如为因公殉职个案,则抚卹金金额相当于会员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设在该日离职待退休而有权收取的退休金金额的七成(70%)。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退休基金会 – 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
通讯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1115号政府(新口岸)办公大楼地下
电话:(853)2835 6556
传真:(853)2859 4391
电邮:fp@fp.gov.mo(谘询、建议、投诉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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