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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之首次发放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应自会员死亡之日起 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方式:

  1. 属在职身亡的个案可经由死者所属部门向退休基金会提出申请;
  2. 属退休人员身亡的个案应直接向退休基金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递交:

  1.  抚卹金申请书(第 1号表格) (可向退休基金会索取或于退休基金会网页下载);
  2.  死亡记录;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
    1.  若为配偶,须提交结婚记录;
    2.  若为 18岁至 24岁的子女,须提交关係证明、在学证明及收入证明;
    3.  若为 18岁以上并长期患病或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能力的卑亲属,须提交关係证明及医生证明书;
    4.  若为父 / 母,须提交关係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收入证明;
    5.  若为事实婚之状况,须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 5条提交有关证明;
    6.  若为正收取经法院裁定或认可的扶养金的离婚或法院裁判为分居分产者,须提交有关证明(仅限于该已死亡会员无以上所指之在生配偶或其他继承人方有权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退休基金会 – 会员及供款人接待处

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1115号政府(新口岸)办公大楼地下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1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网上预约服务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抚卹金连同年资奖金,将会在收齐有关卷宗所需文件的翌日起 43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服务承诺)

附注:上述时间包括于《特区公报》刊登告示后的 30日申诉期。


备注/申请须知

  1.  导致丧失当初抚卹金受领人资格之情况:
    1.  以“在生配偶”、“事实婚”或“经法院裁定收取扶养金之离婚 / 分居分产者”之资格而获发放抚卹金之人士,若一旦再婚或自愿与人(不论持续期长短)在类似夫妻之状况下生活;
    2.  以具备第2/2011号法律第 13条收取家庭津贴之资格而获发放抚卹金之成年子女,若非在学,在学但以其个人名义每年收取的回报、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计总额超过相当于薪俸表 600点的金额时或学年结束时已超过法定之年龄限制;
    3.  以具备第2/2011号法律第 14条收取家庭津贴之资格而获发放抚卹金之父母(父 / 母),若一旦其个人或夫妻每年收取的回报、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计总额超过薪俸表 1,200点的金额或,如为鳏寡或未婚人士,若一旦其个人每年收取的回报、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计总额超过薪俸表 600点的金额。
  2.  终止发放:抚卹金权利自会员死亡之日起开始,直至受领人领取抚卹金之资格消灭当月之最后一日为止。(若因遗漏或延误申报而导致不当收取抚卹金之情况,当事人须悉数退回相关款额。 )

附注:领取抚卹金人士须每年办理生存证明。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申请人可透过退休基金会网页或“公务通”APP(点选“其他登入”)查询申请进度,或致电退休基金会热线(853) 2835 6556查询。


资料提供:退休基金会(F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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